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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上班摔伤是否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7-07-12    作者:杜凯律师
               骑电动车上班摔伤是否为工伤
---杜凯律师
【案例】
张某上班时骑电动车不慎摔倒,花费相关医疗费用,后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工伤认定部门及单位认为不是工伤。
  单位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仅限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故伤害界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张某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摔伤,电动车不属机动车辆,因此张某上的摔伤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且张某所受事故伤害是上班途中而非工作场所内,故张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杜凯律师分析】
   杜凯律师骑电动车上班摔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条例的目的为“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即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在本案中,张某骑电动车是去上班,是去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及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分别以“兜底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对工伤认定的情形进行了补充。杜凯律师认为,张某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并不是法律绝对禁止的情形,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法律规定进一步分析】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所以工伤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不是所有工作中受伤都是工伤,比如雇佣关系就不是工伤。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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