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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挪用有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7-07-11    作者:姚雷律师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公共建设的需要而进行征地的,则必须要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要到位。但实践中有的人却对征地补偿费挪用,此时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一、征地补偿费挪用承担什么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原则上不属于土地行政执法的范畴。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费。2、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3、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我国很多法律中都有关于征地补偿费挪用承担责任的介绍,最严重的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文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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