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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救济
发布日期:2011-11-25    作者:孙新律师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主要是指收取、管理这笔资金的政府或部门的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将征地补偿费这一专用资金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
    案例:2006年,某市经省政府批准,征地300余亩。在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3万元。用地单位按照上述标准,向该市征地部门支付了这笔资金。随后,征地部门将该笔资金转拨给区政府,用于实施征地补偿。区政府接到这笔资金后,在向乡政府拨付征地补偿费时,将补偿费标准降至每亩2.5万元,乡镇政府在向村集体支付补偿费时,又把补偿标准降至每亩2万元。其中的差价,被区和乡两级政府以征地工作经费为由截留。截留的补偿费,大部分用于购买小轿车等开支。
    本案中,区、乡两级政府,以征地工作经费为由,从征地补偿费中扣留资金,就是巧立名目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
1)行政处分。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刑事处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侵占征地补偿费按照贪污罪处理;挪用征地补偿费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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