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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违法占地的救济
发布日期:2011-11-25    作者:孙新律师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并流通是严格限制的。首先,只有通过征收的方式,才能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其次,只有国有土地才能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不得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进入土地市场并流通。
    案例:为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某县政府牵线,支持一大型建材市场与以村委会签订协议,将该村200亩耕地出租用于开办建材市场。协议约定,每亩土地年租金600元,租赁期限为30年。
    该案就是农民集体土地租赁案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集体土地不得租赁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要求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的行政处罚。
    2.没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包括出让金、转让金和租金以及受让方、承租方因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土地而获取的收益。 
3.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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