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学习札记37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77(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19号
陈某某苏南京市某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裁判摘要】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关于“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的公证的规定与《物权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不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拒绝履行房屋登记职责的法律依据。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
31辑,法律出版社 2014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