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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履行“瘦肉精”残留检测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犯罪案【学习札记21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1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4-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疏于履行“瘦肉精”残留检测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犯罪案【学习札记21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1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王某某疏于履行“瘦肉精”残留检测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犯罪
【裁判摘要】
被告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员证、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依法行使动物检验检疫、瘦肉精残留检测职责,尽管其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怠于履行瘦肉精残留检测职责的行为系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24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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