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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求结婚目的给付的财务属于赠与行为,由于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
发布日期:2017-07-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为追求结婚目的给付的财务属于赠与行为,由于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


——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认为:杨清坚是为与周宝妹结婚,才给付周宝妹、周文皮23万元聘金。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是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构成同居关系,应当解除。杨清坚在同居前给付聘金的行为虽属赠与,但该赠与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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