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会产生很多财产上的重叠,其中包括一方或双方对对方的赠与,而在缔结婚姻之前由男方向女方赠与一定的彩礼,也是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风俗,用来证明男女双方订立了“婚约”。但婚约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婚约后可以自行解除,不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单方赠送或者相互赠送的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是赠与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婚约解除后,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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