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交通事故住院因医生过失造成二次伤害医院进行赔偿的案例
患者因交通事故住院因医生过失造成二次伤害医院进行赔偿的案例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推荐以下伤者因交通事故住院后,医院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救治,但本案医生对于已存在的血管与神经的损伤,没有相应的诊断及治疗,在客观上延误了病情,某种程度上加重了患者身体的损伤程度,致其承受了更多的病痛的案例。
案例: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其分析说明中记载:1、关于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针对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分析如下:患者入院时查体左腹股沟处见一约3cm皮肤裂伤,创口渗血左腿肿胀皮温低,左膝至足部痛觉减退。由于患者入院时血压测不到,意识模糊,心率150次/分,应以抢救生命为主,医方的处置并无不妥。患者左腹股沟处见一约3cm皮肤裂伤,创口渗血,左膝盖至足部痛觉减退,皮温低。经补液、扩容、输血纠正休克。患者意识较前稍好转,呼之能应,能回答问题。血压升高至130/60mmHg,尿量1500ml,色淡黄。外科仅为其伤口处进行局部清创缝合,局部加压止血,并未深入探查。但是次日患者神志逐渐转清,语言清晰,自感口渴,血压140/90mmHg。经查仍有膝以下至足部痛觉减退的情况,并嘱其适当活动,防止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医方已考虑到有下肢静脉血栓的情况,但是未给予进一步的检查,找出原因给予治疗,而是对症治疗。其结果是病情逐渐加重,经泰安中心医院手术证实股静脉血栓,因此医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失。2、关于医方的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问题。根据患者在泰安中心医院手术所见:股动脉挫伤,外膜淤血,血管痉挛,股神经挫伤,连续性完整,股静脉有一长约1cm裂口,内含血栓,给予取出栓子。患者存在多处损伤,手术中只处理了股静脉中的血栓,股动脉、股神经挫伤为原损伤所致。对于患者目前左小腿的病情除了股静脉血栓的因素外,还有股动脉挫伤并痉挛等因素参与。医方的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股静脉血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参与度方面,鉴定人认为属于法医学专业中的一种学理性探讨内容,在不同鉴定机构以及各方诉讼参与人之间也具有不同观点,因此鉴定人对于参与度的评定仅为供审判参考的学术性意见,就本案而言,医方的过失参与度拟为20%~40%。3、关于伤残等级、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后续治疗费用等。根据患者伤后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及手术所见,符合骨盆骨折、双侧股骨骨折、股静脉血栓等诊断,临床行手术治疗。目前检验患者左踝关节活动基本丧失,各趾主动、被动运动不能,呈略屈曲状态。左小腿中下段以远感觉减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h)八级6)之规定,构成八级伤残;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现已评残,不宜评定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为: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失),该院诊疗过错与伤情(伤残)有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20%~40%;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为2人;现已评残,不宜评定后续治疗费用。两次司法鉴定原告共计支出鉴定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被告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处接受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住院后,被告在抢救生命的同时,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救治,对于原告已存在的血管与神经的损伤,被告没有相应的诊断及治疗,在客观上延误了病情,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原告身体的损伤程度,致原告承受了更多的病痛,被告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应负一定的责任。但毕竟原告的伤情系交通事故所引起,参照司法鉴定书中确定的参与度比例,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在本案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按照2013年的赔偿标准并无不妥,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金额根据查明事实确定如下:
根据“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伤残等级为8级,其残疾赔偿金应为154530元(25755元×20年×30%)。
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要求其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两人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条件,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女儿系未成年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其居住地在农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为11180.4元(6776元×11年÷2人×30%)。
原标题:赵x与东平县xx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东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