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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经典无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7-06-29    作者:徐振才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X、张XX涉嫌强奸罪、张X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X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现结合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结合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张X不构成强奸罪,对于被告人张X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我们认为枪支不具有杀伤力,也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法院对张X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一、被告人张X在与姜某、王某某、柳某某发生关系时,都系各方自愿行为,张X不构成强奸罪。
1.张X与姜某、柳某某发生关系时,都是自愿的,虽然都喝酒了,但是都没有喝醉,况且在被告人否认的情况下,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张X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其次,姜某在公安上所作的笔录存在瑕疵,姜某、柳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所作的笔录并未有监护人陪同,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尚不得而知,请求法院依法进一步查实,如无法获取有效证据,则不应对此进行认定。
2.张X与王某某发生关系时双方也是自愿的,况且在双方发生关系时,双方也说好了张X之前给其买的衣服就不要钱了,这更说明双方是自愿的。
二、关于张X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我们认为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请求免于刑事处罚。
X所持有的该枪支,已经有很多年了,其对是否有该枪支以及存放在什么地方都已经忘记了,况且也一直没有拿出来用过,也并未造成任何的严重后果。况且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时,只是鉴定了其击发成功,但是是否具有杀伤力却没有进行鉴定,如果是没有杀伤力那至多也就是玩具枪了,更不应该认定为枪支。
综合以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如果受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那也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并不存在强行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应该构成强奸罪。更何况,根据被告人与受害人的供述及陈述的情节,受害人所说的不是出于自愿、被强奸的陈述完全背离生活常识,其发生关系后表示“不同意”发生关系的言辞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相佐证,是站不住脚的!因此,在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人证言都没有说服力的情况下,在没有其他相关有力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违背事实真相和法律依据强行的绑架法律与公平正义显得有失偏颇、值得商榷,恳请法庭思考再三、慎重判决,依据我国相关法理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X不构成强奸罪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处罚。
 
 
辩护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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