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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发布日期:2017-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己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所需材料

1.A01015《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2.已扣缴税款凭证复印件。
重要提示:
1.注销扣缴税款事宜经该主体内部审议的情况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注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A01055《扣缴税款登记证》;
3.办理税务登记且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还应提供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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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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