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月薪过万, 公司却按2030元缴纳社保,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向谁主张?
一、案情:
王生于2015年5月进入A公司处就任工程师职位,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刘生在职期间,月均工资为10300元。2016年4月14日,王生和同事因公外出受伤,被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7年1月18日,王生向A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A公司拒绝向王生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王生在工伤发生前在职实际月均工资为10300元/月,但A公司却只按2030元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保,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计算申请人的工伤保险计发基数为363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发基数为4052元。
王生认为,A公司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是找到本律师。本律师通过了解案情,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A公司需向王生支付以下赔偿: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500元(10300*15);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73348元[(10300-3632)*11];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24992元[(10300-4052)*4]。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和王生讲解后,其决定委托本所代理该案,本所指派本律师代理此案。
二、仲裁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500元(10300*15);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73348元[(10300-3632)*11];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24992元[(10300-4052)*4];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以上1-4合计257840元。
三、仲裁结果:
本案经过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73348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24992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5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律师分析,本案仲裁涉及的法律依据如下: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5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第66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2)《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