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日,黄某某入职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黄某每月上班26天,每天8小时,每月工资3300元,另外的加班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每月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工资。
2013年9月10日,黄某某在车间因日常工作受伤,201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2014年9月18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医疗期确认意见,确认医疗期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2月11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复审鉴定结论,评定为七级伤残,医疗终结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黄某某与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对工伤认定书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复审鉴定结论没有重新鉴定。
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黄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15年1月21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发黄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363元,工伤保险计发基数为2951元。
2015年3月2日,黄某某因个人原因与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5年3月2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发黄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786元,工伤保险计发基数为3131元。
黄某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375元。
黄某某要求公司按照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公司只愿意按照3131元的标准来支付,双方没有谈妥,黄某某委托本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
仲裁请求:
一、公司支付黄某某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3500元;
二、公司支付黄某某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12日期间工资723元;
三、公司支付黄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512元;
四、公司支付黄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464元;
五、公司支付黄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375元;
六、公司支付黄某某律师费5000元。
以上共计:110574元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5)2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黄某某以下款项共计人民币109504.6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一、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13203.6元;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512元;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464元;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375元;
五、律师费4950元。
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黄某某以下款项合计109504.6元:
一、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13203.6元;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512元;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464元;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375元;
五、律师费495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黄某某可以支持的项目和数额如下:
一、停工留薪期
1、期限: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所以,黄某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28日。
2、工资: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所以,黄某某停工留薪期每月的工资按照3375元的标准发放,公司应补足差额。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金额: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因为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是以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为黄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而最低工资低于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951元),所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照2951元的标准来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951元×13个月=38363元。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金额:法律规定,七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为3131元×6个月=18786元.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金额:法律规定,七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3131元×25个月=78275元
五、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所以,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应支付黄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375元-2951元)×13个月=55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375元-3131元)×6个月=14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3375元-3131元)×25个月=6100元
六、律师费
深圳特别规定,劳动者聘请了律师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不超过五千的律师费。
【律师点评】
工伤案件包括本案,很多人都有一个误读,认为只要公司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应该由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与公司没有关系了,其实不然,法律规定,公司需要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公司少报员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公司向工伤职工补足。本案就是公司未按照黄某某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公司需要支付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在制造业发达的深圳,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是比较高的,但是,很多员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因为不知道工伤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自己应该享有哪些权益不清楚,而且也不知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本律师接受黄某某的委托后,依据现行有关工伤的法律法规,对黄某某应获得哪些权益作了详细的列明和计算,并与委托人黄某某解释清楚了。仲裁裁决的结果和一审判决的结果与请求基本一致,黄某某的权益从法律上已经得到了实现,所以,对于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员工,如果对有关工伤的法律法规不清楚,不知道可以获得哪些权益,应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处理,以免使权益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