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本人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不符,帮当事人要回差额23万元
一、案情简要:
2010年3月8日,申请人应聘至被申请人处工作,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2010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生产大楼的载货电梯,出现故障停留在生产大楼四楼和五楼之间。当日下午15时50分许,被申请人管理人员要求申请人去检修电梯,申请人在电梯顶部,查看电梯故障原因时,电梯突然坠落,申请人随电梯掉落到底层,造成其全身多处受伤,经诊断结论为全身多处受伤、左小腿离段毁损伤、右侧肱骨上段骨折、右肩关节脱位、骨盘耻骨联合分离、骶尾骨骨折等。经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因工受伤属于工伤。2011年8月29日,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因工致残等级为肆级,可以安装左大腿假肢。
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以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了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的工资。嗣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最低基数的工伤保险(1480元/月),申请人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只能拿到1480元标准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其他费用。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其他工伤待遇以及损失均无果。
二、代理经过:
申请人多次咨询胡小蓉律师后,决定委托胡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胡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综合分析了案情,因申请人准备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将相关的赔偿款交付给申请人,且申请人也不知道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的工伤保险情况。于是,提出了以下仲裁请求:
1、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63000元;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共计人民币652500元;
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等共计人民币44861.88元;
4、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维修费共计人民币262700元;
5、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500元及拖欠赔偿金4750元;
6、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300元;
7、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三、结果
胡律师提交了相关仲裁材料之后,多处收集全国各地关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用人单位补偿相关赔偿差额的判例,并且将这些判例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作为参考。开庭时,被申请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而是由其代理律师出庭。开庭时,胡律师从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实际判例等等多方面论证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赔偿社保之外 的差额。开庭时,取得良好的效果。事后,被申请人主动联系申请人要求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留劳动关系,申请人推出工作岗位,被申请人自愿申请人退休前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2、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本人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差额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27000元,于2012年1月15日前付清;
3、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现申请人已从劳动社会保障局领取到伤残补助金,每月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也从被申请人处领取了227000元。委托人对本案的最后结果非常满意,也多次表达了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