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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三名责任人被公诉 律师解读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7-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3名被告人魏某、柏某某和李某某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下面律师网解读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2013年9月15日,一辆车牌号为川S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5.67吨,经擅自改装增加货箱高度后,事发当日实载46.8吨)装载石膏,在行驶途中发生车辆制动失效。车辆驾驶人孙某某朝左急打方向,将前面左转弯后正常行驶的川S31500号大型普通客车挤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河沟内。

  货车失控后向右侧翻在桥面上,所载石膏约五分之四倾泄于桥下,将客车中后部掩埋,造成客车上乘客21人死亡,其中学生14人,另有7人不同程度受伤。

  同年12月,渠县路政大队原大队长毛某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前任大队长陈某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中队长刘某某、张XX、张Y犯因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三年;货车驾驶员孙某某因犯交通肈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客车驾驶员罗燕、货车挂靠公司原法人代表任某某、副经理吴某某、安全科长吴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五年、三年、三年。

  调查发现,被告人魏某(达州市通川区ZZ修理厂副厂长、检验员)、柏某某(达州市通川区ZZ修理厂法人代表)在明知肇事车辆没有进行二级维护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了二级维护合格证。

  被告人李某某(达州市AA有限公司兼职业务员)协助达州市AA有限公司经理任某某办理了营运合格证明。最终致使该车未被运管部门查出,为“9.15”重大交通事故埋下隐患,造成了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3名被告人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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