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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9后,贪污受贿怎么量刑
发布日期:2017-06-20    作者:李开宏律师
201511月,全国人大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九)。在这之前,按照1997年《刑法》规定,对贪污受贿的量刑是很重的。民间有个通俗的说法,叫做贪一万判一年,贪污受贿十万以上会被判刑十年以上。而刑9后,对贪污受贿的量刑幅度有了调整,尤其是自20164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把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起点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起点调整到3万元,对各个档次量刑幅度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下面,就让笔者简要介绍一下刑9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尺度。
 
一、201511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具体为:
 
1、贪污或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或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或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或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最高法、最高检的《解释》对上述规定的数额进行了细化。具体为:
 
1、将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三万元;
 
2、“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为三百万元以上。
 
三、《刑法修正案()》新增加了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所谓“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四、综合上述规定,我们大致得出下列结论:
 
1、贪污或受贿在3万以上、20万以下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三百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或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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