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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没有完善检查就确诊结果误诊误治死亡法院判其赔偿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7-06-20    作者:马家强律师
医院没有完善检查就确诊结果误诊误治死亡法院判其赔偿的案例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告诉你,很多疾病在入院时均借助影像学结果确诊,之后才能对症下药,而对于相似症状的不同疾病,从影像学征象较难鉴别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检查,综合分析,因此确诊前的检查非常重要。另外患者应当对医院拟采取的重大治疗措施应当全面了解各种风险和利弊,这样才能签字同意治疗方案。
案例: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通过对病案材料进行审查后分析说明如下:一、关于肿瘤医院的诊疗行为,认为:脑转移瘤与脑脓肿的影像学表现有相似之处,当脑部病灶单从影像学征象较难鉴别时,临床上可通过立体定向钻孔穿刺、腰椎穿刺脑脊液检查、核素检查(PT-CT)以及肿瘤标志物检测等手段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本案中,肿瘤医院没有积极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进行鉴别诊断,故该医院对脑转移瘤及脑脓肿的认识不足,鉴别诊断不完善,延误诊断,存在过错。γ-刀是一种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方法,适用于转移灶不超过3-4个中小型转移瘤(尤其是原发病灶尚未处理者),或单发病灶直径不超过3cm者,但γ-刀治疗后可引发起放射性脑水肿致脑组织坏死。对于直径大于3cm的单发、孤立脑转移瘤,并伴有明显占位效应致颅内压增高者,若原发灶已切除,又无明确的手术禁忌症,且未发现其它部位转移者,当转移灶在手术可接近区域时,应及早手术节除病灶,并在术后辅以放、化疗可有效降低肿瘤的复发率并延长复发时间。目前临床上,对于脑脓肿的治疗原则是当脓肿尚未局限时一般先行抗感染及降低颅内压等非手术治疗,当脓肿包膜形成后可采用立体定向钻孔穿刺法或脓肿引流法,然后再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实施脓肿切除术。本案中傅xx的影像资料显示,其脑内见单发、类贺形囊样占位病灶,直径大于3cm,位于皮层下,并伴有明显占位效应,且其入院时生命体征尚平稳,已出现"右侧肢体肌力下降"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且其原发肿瘤病灶已切除,同时未见其它部位转移病灶的病历记载,因此,即便患者确系"直肠癌脑转移",亦无γ-刀放射治疗手术指证,且患者病理检验结果已证实为"脑脓肿",同样不具备γ-刀放射治疗手术指证。另据影像学资料分析,其头痛、肢体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应系脑部占位病灶及其周围脑水肿区压迫正常脑组织所致,若能经积极手术治疗,一方面可早期明确诊断,另一方面有望及时去除病灶并及时缓解脑部受压症状,不至于因延误诊断而最终导致其植物生存状态等损害后果。据此,肿瘤医院在没有明确诊断的前提下,亦未见医方告知可能存在其它替代治疗方案,即多次实施γ-刀放射治疗并引起放射性脑水肿,从而加重病情、延长病程,使其不得不再次接受开颅手术治疗。肿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等医疗过错,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拟60-70%   
二、关于省立医院的诊疗行为,认为:入住省立医院时已出现"昏迷,四肢肌力下降及双侧巴氏征弱阳性",并相继出现呼吸衰竭等脑疝形成表现,医方予行气管切开等治疗尚不违反一般医疗原则,且患者在该医院就诊仅1日,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因此,医方的诊疗行为与其目前损害后果之间无必然联系。
本院认为:傅在肿瘤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尽管肿瘤医院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该鉴定中心在鉴定意见书中已作了充分的分析说明,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客观分析了肿瘤医院在对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等医疗过错,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本院对傅xx死亡之前按需要完全护理进行处理,对傅xx在诊疗过程中造成的身体伤害以及其死亡,肿瘤医院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民事责任。本院根据肿瘤医院对治疗傅xx的医疗行为,以及傅xx自身的身体情况,参考司法鉴定意见,酌定肿瘤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省立医院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无过错,故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省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标题:戴xx、傅xx等与xx省立医院、xx省肿瘤医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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