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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后窒息没有连续复苏抢救,病历记录不仔细辅助检查不全面两家医院被判赔偿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7-01-01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出生后窒息没有连续复苏抢救,病历记录不仔细辅助检查不全面两家医院被判赔偿的案例
经审理查明: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作出病理报告单,病理诊断为:1、新生儿宫内窘迫,肺泡腔内羊水吸入。2、急性绒毛膜炎,部分绒毛膜组织退变,并血肿形成。3、肝组织中度髓外造血。4、肾脏及脑膜组织内见灶状出血。5、肺脏、心脏、肝脏、脾脏、胰腺、肾脏组织淤血。
本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鲁金正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一、关于诊断问题,1、结合病历资料,根据患者末次月经并结合产前B超检查,符合39周妊娠的诊断。2、关于胎盘早期剥离,没有证据说明患者入院时存在羊水过多、胎膜早破等可以导致胎盘早剥的因素,虽然病理检验不能排除胎盘早剥,但患者入院时并无明显胎盘早剥的症状和体征,且胎心正常,因此,即使存在胎盘早剥,亦对胎儿影响较小。3、关于急性绒毛膜炎,根据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病理报告,绒毛膜板内见少量中性粒细胞,并见小灶状坏死,不能排除绒毛膜炎。4、关于胎儿宫内窘迫:患者入院时胎心率、脐动脉SD2.4(低于2.7诊断胎儿血流异常的值)等均在正常范围,亦无胎动异常的记录,因此入院时诊断胎儿宫内窘迫缺乏依据,但患者破膜后羊水Ⅱ度污染,不能排除分娩前有宫内窘迫。5、关于新生儿窒息:根据医方病历资料,患儿出生后为轻度窒息,患者不存在难产,胎儿脐带无缠绕,故可以排除因难产和因脐带异常而引起的新生儿窒息,但不能排除患者分娩前存在宫内窘迫,而宫内窘迫是导致新生儿窒息的原因之一。二、关于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1、关于医院对患者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1)关于告知问题,根据医院的病历资料,患者2012(应为2013)年624440宫口开大9cm,人工破膜后见羊水Ⅱ度污染,而羊水Ⅱ度污染可能引起宫内缺氧进而致新生儿窒息等损害后果,但医方并未告知患方有关此情况,侵犯了患者选择知情权。因此医方存在疏忽大意、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失。(2)关于病历记录问题,患者2012(应为2013)年624440宫口开大9cm,人工破膜后见羊水Ⅱ度污染,而羊水污染可引起胎心率异常,但医方自440直到胎儿娩出期间,分娩记录中一直没有胎心率记录,说明医方病历记录不仔细,存在疏忽大意、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失。(3)关于辅助检查问题,患者分娩前619B超检查提示羊水透声欠佳,可能与羊水污染和/或胎脂有关,虽然在胎心监护为GST阴性的情况下,24日可不再行B超检查,但医方病历资料中并无相关胎心监护图,在此情况下,医方在患者24日入院时并未复查B超,以明确是否仍存在羊水异常情况以及因此引起的胎儿宫内窘迫。说明医方辅助检查不全面,存在疏忽大意、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失。2、关于医院对患儿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1)关于新生儿窒息的复苏:①新生儿窒息生后应立即进行复苏和评估,而不应延迟至1分钟Apgar评分后进行,并由产、儿科医生共同协作进行。复苏方案包括清理呼吸道、建立呼吸、维持正常循环、药物治疗、评估。根据病历资料,患儿出生后,岚山医院对其1分钟Apgar评分后方开始行清理呼吸道、触觉刺激等复苏,且复苏过程中没有儿科医生协作进行,说明医方存在疏忽大意、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失。②复苏后仍需监测体温、呼吸、心率、血压、尿量、肤色及窒息引起的多器官损伤。如并发症严重,需转运至NICU治疗,转运中需注意保暖、监护生命指标和予以必要的治疗。医方自528给予患儿清理呼吸道等复苏后,并未监测患儿体温、呼吸、心率等指标,以评估患儿病情程序;且医方虽在患儿出生后对其进行复苏,但在Apgar评分7分的情况下,没有持续复苏。医方存在疏忽大意、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失。(2)关于转院:根据病历资料,在胎儿娩出后,医方仅给予盐酸纳洛酮等治疗,即向产妇及家属交待病情,建议新生儿转市医院进一步治疗,但没有证据说明医方在患儿转院过程中有专人陪同,医方存在不足。3、关于市医院对患儿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根据病历资料,120院前整半小时抢救过程中,除吸氧外无其他抢救措施,存在不足。三、关于医方的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问题。1、根据前面分析,虽然不能排除患儿存在急性绒毛膜炎等可增加新生儿窒息及围产期死亡机率的疾病,但缺乏病理支持(如因急性绒毛炎引起的肺炎等);虽然羊水Ⅱ度污染,但患儿出生前胎心率、脐动脉SD值等指标均在正常范围,说明宫内窘迫对胎儿影响较小;患者产程较正常偏快,宫缩过强可能与新生儿窒息有关。认为患者患儿自身因素对新生儿窒息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起轻微作用。2、医院病历记录不仔细,辅助检查不全面,这对及时、正确诊断胎儿宫内窘迫存在不利影响,因而影响对缺氧的处理;患儿出生后,医方未及时全面对新生儿进行抢救,且没有连续复苏,延误了新生儿窒息的最佳抢救时机,对患儿病情加重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重要影响。3、市医院在院前急救中存在过失,进一步延误了患儿的抢救时机,这对于患儿病情加重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起到了诱发加重的作用。鉴定意见为:医院对及其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失,其过失与患儿病情加重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起主要作用;市医院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其过失与患儿病情加重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起轻微作用。对该鉴定意见书原告无异议。被告医院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意见书中提到的所谓告知问题、病历问题和辅助检查问题与本案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新生儿自身所患绒毛膜炎症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本原因,鉴定意见书认为患儿自身因素对新生儿窒息死亡的最终后果起轻微作用是错误的。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其鉴定能力让人无法信服,并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医院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无资质以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被告市医院虽有异议,但主张尊重该鉴定意见书。
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本案被告医院对原告生产过程中的病历记录不仔细,辅助检查不全面,对及时、正确诊断胎儿宫内窘迫存在不利影响,因而影响对缺氧的处理;患儿出生后,医方未及时全面对新生儿进行抢救,没有连续复苏,延误了新生儿窒息的最佳抢救时机,对患儿病情加重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重要影响,起主要作用。被告市医院在院前急救中存在过失,进一步延误了患儿的抢救时机,这对于患儿病情加重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起到了诱发加重的作用,起轻微作用。同时本案患者产程较正常偏快,宫缩过强可能与新生儿窒息有关,患者患儿自身因素对新生儿窒息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亦起轻微作用。对该鉴定意见书,被告医院虽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无资质以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存在,故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结合两被告的医疗行为、患者患儿的自身因素以及鉴定意见书,本院酌定对两原告之子的死亡,被告医院承担70%的责任,被告市医院承担15%的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定如下:医疗费,原告在医院花费1409.59元,其中包括原告生产的费用,因被告医院在生产过程中亦存在过错,故该费用亦应计算在原告的损失之中。
原标题:刘xxxxxx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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