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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垫付证明怎么写,垫付之后如何进行报销?
发布日期:2017-06-15    作者:张梅律师
由于各种原因在工作中遭受一些伤害也是情有可原的事情,为了能够合理、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先行对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垫付。但是在垫付之后如果想要报销那么需要有垫付证明,那么工伤医疗费垫付证明怎么写,垫付之后如何进行报销?
一、工伤垫付证明
工伤垫付证明
受伤人:xxx 性别:xx ,在xxxx 年xx月xx日在XXX工地作业时因xxxxxxxxx不慎发生工伤,当时送xxx医院进行治疗,治疗当时本人xxx为其垫付医药费共xx元,(大写: )与本人工作关系: 。后期受伤人不可再到该公司(**县温***道建设工程项目部)支付前期医药费用。
工伤员工签字:
垫付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二、垫付后如何进行报销
(1)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取《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2)办理凭证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一式两份);
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3、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3)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4)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5)办理结果
1、 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2、退休老工伤代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工伤保险证历本按老工伤管理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用人单位在对受伤的劳动者的医疗费进行垫付之后,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对垫付的费用进行报销的话,那么就需要向相关的报销机构出具相应的工伤医疗费垫付证明。而且如果没有该医疗费垫付证明的话那么受伤的劳动者也是可以拿相关的票据到相关部门进行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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