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23:债权人向休眠公司追偿债务的诉讼救济
作者王晓营
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人去楼空、人间蒸发的情形并不少见,面对这样的休眠公司,债权人如何保障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休眠公司股东进行追偿的诉讼救济途径为何?△
在日常生活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纠纷之中,当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欠款或借款等一些行为,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但在执行阶段却经常发现有的有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人间蒸发,查询公司账户几乎没有资金、名下也无任何财产,但公司营业执照仍然存在。我们通常管这种公司叫休眠公司或者叫法律上的植物人。
据北京高院所做的调查显示,目前北京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占民商案件总数的20%,其中大多数为公司。当债权人遭遇休眠公司时,往往面临两难选择:不起诉,债权马上就要过诉讼时效,起诉极有可能面临高昂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最终付出巨大还是会一无所获。面对这类公司该怎么办?
一、休眠公司的各种表现
休眠公司并非法律术语,而是表达上的比喻。这类公司常常是成立两三年甚至更短时间后就隐姓埋名无处寻找。对这些因未进行年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撤销或因其它原因而未进行清算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学界称之为“休眠公司”或公司“下落不明”、企业法人“弥留之际”、“公司恶意消失”、“短命公司”等。[1]
梳理一下休眠公司,可以概括出如下各种情形:
1、执照在,人不在
很多公司经营不善负债较多,为躲避债权人追偿债务干脆选择人间蒸发,搬离原来的办公地点,甚至直接把公司关门大吉。但是公司每月的税务还是正常申报,在工商管理机关也是该年检年检,该公示也都正常公示。这类公司营业执照通常都是一直存在的,但对外没有任何经营活动,相当于是一个公司植物人。一般而言,债权人如果起诉这类公司可以获得一个胜诉的判决,但是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2、执照不在,人还在
2014年3月公司法修订前,一些公司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无心继续,也不进行工商年检。按此前公司法规定,公司不按时年检要被吊销执照。但2014年3月后工商管理机关已经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如果股东长期下落不明也不正常报税,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也可以通过向工商局举报吊销营业执照。
这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继续经营,股东也不组织清算。虽然公司已经丧失从事某些民事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但由于公司未被注销,公司作为法人的主体资格还是存在,依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应诉。
3、执照在,人也在
这类公司通常有很多关联公司,公司之间存在着人事混同、住所混同以及财务混同,通常表现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当其中的一个公司被判偿还欠款,办公地点通常就会摘掉这个已经进入法院黑名单的公司牌子。往往是法院执行人员上门时,公司的人则说两者是两个法人主体,一家公司债务与另外一家无关。
此外,也有的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聚敛钱财的目的达到,然后就会进行清算和恶意注销。也许他们以为公司经营合法程序注销后,公司就丧失了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无须对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再也没有理由让他们偿还债务。
二、债权人向休眠公司追偿债务的诉讼救济方法
常常看到的一种现象就是公司几无任何财产,但股东拥有大量财富。应该说,公司无资产偿债并不意味都能逃避法律责任。只要股东有一定偿债能力,针对以下情形,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偿债务。
1、休眠公司的股东为一人
实践当中很多休眠公司都是一些中小企业,对公司法也不够了解。为注册简便,他们通常会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即股东为一个人。如这类公司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起诉公司时,可以直接将股东追加为被告。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当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有不少比较混乱,存在严重的股东与公司混同现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现象时有发生,通常股东都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因此债权人起诉时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告,最终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2、休眠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二人
如果休眠公司的股东只有两个人而且是夫妻,就是民间俗称的夫妻店。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五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财产相互独立。如果夫妻二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未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俩对彼此于另外一方的出资款是相互共同共有的,属同一投资主体。因此,如果夫妻股东在注册公司时没有明示夫妻财产分割的该公司应认定为一人公司,同样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3、休眠公司下落不明
第一步:吊销休眠公司营业执照。很多时候当债权人手握法院对休眠公司的胜诉判决时,但却无处寻找休眠公司人在何方,即使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法院也是爱莫能助。这类休眠公司的工商局注册地址一定是人去楼空,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选择去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投诉。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地经营,企业异地经营必须设立分公司。休眠公司既不存在分公司又于注册地不见踪迹的,工商局应该责令整改。虽然工商局很有可能无法联系到这家公司,但工商局可以在企业系统里标注显示异常,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这家公司继续失踪,可以吊销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只要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作为债权人就看到了维护权益的希望。
第二步:申请对休眠公司强制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内清算。因此作为债权人如果股东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第三步: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院组织清算并且能够正常清算的,当然由公司以剩余财产偿债,当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则进入破产清算的环节。但是很多休眠公司实际上无法清算的,因为公司已经下落不明,公司的财务账册更是无从查找,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以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这两大基石鼓励了投资激活了市场,但是同时也成为了一些人意图违法得利的工具,通过公司这层面纱进行敛财后逃之夭夭。但是法律是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因此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休眠公司中大多数的股东都在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他们利用关联公司、母子公司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一旦其中一家公司涉诉,就把公司财产转移至其他关联公司,转移涉诉公司的财产。当债权人一旦遭遇此类休眠公司一旦要大胆的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面纱,追加休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5、当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新修正的公司法取消设立登记时公司最低注册限额,直接导致公司债权人以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投资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限额为由主张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依据缺失,债权人仅以此为由主张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依据缺失。[2]
例如,如果一个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亿,但是公司股东要在50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清,按照人类目前的平均寿命推算,没有人能活到500年,也就是说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有生之年是不可能缴清注册资本。如果债权人与公司交易,认为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很有实力,向公司借款1个亿,到期了公司没有偿还能力,账面为零,剩余注册资本还没有到缴纳期限,债权人的利益如何来保护?难道这部法律是恶法吗?答案当然不是。
用公司法不能解决的问题,不意味着依据其他的法律也是无解。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随着新公司法颁布,未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将逐渐增多,不管法律如何改革,法律始终追求的都是正义和公平。
6、公司被恶意注销,债权人如何维权
股东聚敛钱财后发出清算公告或者不经清算,恶意注销公司也是时有发生。依照公司法第一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能时(例如对于潜在的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等,无法通知),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因此,公告应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但是有很多恶意讨债的股东在明知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却故意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
另外,通常情况下,股东注销公司需要在工商局签署一个承诺书,股东需承诺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如今后发现有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股资比例承担处理。公司股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承诺是一种对公承诺,而不是合同法上的债务承担。
由于任何人均可以承诺承担他人的债务,法律并不限制清算义务人主动自愿承担公司的债务。因此,只要公司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其承诺,法院可判令其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这与公司法人制度以及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并不矛盾。因此如果公司股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不通知已知债权人注销公司,债权人可以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虽然休眠公司为数不少,破坏市场环境诚信和阻碍经济发展,但是债权人还是可以找到一些突破口来维护权益,国家也在不断出台政策加大对“老赖”的惩罚力度,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就是非常有实际效果的一项举措。从长远角度看,除了法治这把利器,一个繁荣而有序的经济社会的出现,同时还得寄望于重塑一种以信用为核心价值的商业传统和商业文化。[4]
注:
[1]章合运:“‘休眠公司’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方式探析”,载《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4期。
[2]王东敏:“《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几类民商事案件的影响”,载《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5月。
[3]丁巧仁主编:《公司法案例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90页。
[4]吕冰心:“揭秘‘休眠公司’”,载《法人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