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击破男方不同离婚的心理】 家庭暴力的复杂举证认证-律师代理技巧 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律师指导分析重点提示: 【立体思维已经取代线性思维】
在离婚案件中一些简单的离婚理由,一些简单的矛盾陈述,如果仅仅通过线性思维的方式进行解释,把矛盾和感情破裂之间仅提供单向、直线的因果关系,而不能将其破坏性发散到更多的方向、更多的家庭关系领域、更多的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影响,则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如果能够突破线性思维方式,建立起立体思维方式,则离婚案件的快速离婚就比较容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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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靳德华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第一次起诉离婚):
1、判决予以离婚。
2、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
律师点评:
本案系庄荣华律师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在第一次起诉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判决离婚的优秀案例,本案双方有两个孩子,能够在生育两个孩子的离婚诉讼中第一次争取判决离婚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需要律师较高的代理技巧和举证能力!
本案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共开庭两次,被告从始至终坚决不予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女方,分次提供证据证明男方存在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多次的家庭暴力,以及诉讼过程虚构大额149万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因素条件,一步步的让承办法官明白双方的矛盾已经达到何种程度,同时庄荣华律师适时的发问,也让承办法官明白双方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双方无和好可能,而且每个深刻的矛盾都几乎是由对方引起的,期间男方提供了详实的答辩来抵抗不予离婚,但庄荣华律师也精确得从对方的答辩意见中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陈述,以及男方对于女方的各种指责,侧面再次印证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喊口号,最后庄荣华律师再次利用一些间接证据来实现印证对方存在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广,的严重矛盾纠纷。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 1 1民初字号
原告:A,女,教师,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6年7月1 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内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归原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南京市浦口区 1室(房屋面积131. 03平方米,现在价值2 5 0万元左右),如果双方不能确定实际价格,也可以另案主张。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 01 1年登记结婚,2 0 1 3年生一子C,2 0 1 5年生一子D。因双方未能全面了解对方的秉性及处理方式,近几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B辩称,虽然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为了小孩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是打过原告,是因原告经常辱骂被告父亲,对被告父亲进行诅咒,而且被告父亲是肿瘤晚期,原告还经常这样,才打原告的,且原告对小孩不关心,被告从来没有平白无故的打人。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原告对被告也是有感情的,被告是不想离婚的,但是尊重原告的选择。原告人格是有缺陷,做事的风格对小孩的教育是有影响,被告希望抚养两个小孩。财产问题,因为有债务,原告也应当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 0 09年经人介绍相识,2 01 1年登记结婚,2 0 1 2年生一子C,2 0 1 5年生一子D。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双方因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且被告对原告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另查明.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登记在A与B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经本院释明,原、被告未能确定房屋价格及分割方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B提出,自己因支付房屋首付、父、母亲生病,向亲友借款约1 5 0万元一1 6 0万元,并提交1 4 9万元债务清单一份。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接处警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因家庭矛盾殴打原告,致原告轻伤,并多次引发警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根据原、被告生育二子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子,其中长子C由被告B抚养,次子D由原告A抚养。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但原、被告经本院释明后,未能确定房屋分割方案及房屋现有价格,本案不予处理。对被告B申报的债务,因其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子D由原告A抚养。
三、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计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