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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发布日期:2017-05-07    作者:黎阳兵律师
【案情】
赵某(女)与孙某某(男)于1994年相识并同居。1997年生育一女,1999年又生育一子。双方于2005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因孙某某存在家庭暴力,2012年7月赵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孙某某当庭承诺,并写下保证书:“我保证从今以后要好好对待赵某,我保证不论发生什么事再也不会动手打赵某,不许打孩子,不许威胁赵某及同事、还有孩子”,双方调解和好。事后,孙某某并未信守承诺,反而限制赵某人身自由,予以威胁,赵某自2012年11月离家,远走北京打工,双方分居至今,一双儿女跟随孙某某生活。2014年8月12日,赵某以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某离婚,由孙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子女由赵某抚养。诉讼过程中,赵某和孙某某的子女均出庭作证,证明孙某某长期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姐弟二人也经常遭受孙某某的殴打,希望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姐弟二人随赵某生活。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对赵某实施限制自由、精神压迫等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赵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已经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赵某要求与孙某某离婚,予以准许。孙某某存在家暴行为,事实确凿,应支付赵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长提供生活必须的吃、住,还需要感情的付出和正确思想理念的灌输。孙某某抚养子女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随意打骂子女行为不当,长此以往,将滋长子女负面情绪,不利于健康成长,故子女跟随赵某共同生活为宜。遂判决准予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子女随赵某共同生活,孙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负担,孙某某支付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点评】
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其中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主要受害群体。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即使是未成年子女,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亦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重要证据予以采信。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加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旗帜鲜明的向家庭暴力行为宣战,为受害者维权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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