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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期货和现货认定(三)
发布日期:2017-06-09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证监办法【2013111号文件《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提到非法期货交易认定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业务,而不是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从上述1条描述已经可以判定商品交易平台及其会员单位实行的不是实物交易为基础的交易行为,其行为满足目的要件。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1)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的标准化合约就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2)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分为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从中间国际商品交易平台及其会员单位业务员宣传的保证金交易、T+0交易、可以买空卖空等满足上述第一条的描述特征;另外,商品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软件中仅有报价。并无成交量显示,表明其交易方式为做市商机制,满足形式要件特征第二条的描述。通过上述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认定结果可以认定其与会员的交易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对其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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