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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多人打架的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7-06-09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5,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了损害。   
不少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有误。实践中,一些常见的情形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依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这十种常见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生活中,一些常见的行为容易被误以为是正当防卫。事实上,以下这些行为,都无法认定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行为人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实施的“防卫”。   
5,不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针对无关的第三者进行的“防卫”。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防卫”。   
7,防卫挑拨。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防卫”。例如,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他人紧急避险的行为也不能实行“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   
三、互相斗殴,特殊情况下一方可构成正当防卫   
双方或多方互相斗殴,行为人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   
但是,如果一方停止了加害行为,另一方成为加害方时,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两种: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停止斗殴的一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四、如何认定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防卫挑衅,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表面上,防卫挑拨具有防卫性,实质上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挑拨具有三个主要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
2,客观上有挑逗他人的语言、行动,行为人反击的侵害是由行为人自己有意识地挑起的,没有行为人的挑逗,就不会有不法侵害;
3,行为人有预谋,由于防卫挑拨需要借用“防卫”的形式,因而行为人往往是经过周密考虑、认真准备才付诸行动的。
上述内容来源于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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