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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1-03-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情】

2010年9月,王某于深夜潜入何某家内,伺机盗窃,何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并将王某拦在屋内,王某想乘机逃离,何某不让两人发生打斗,此时,何某的妻子孙某惊醒起床,见丈夫何某不敌王某,于是便操起身边的菜刀对准王某就是一刀。但王某在受伤后仍旧逃脱,后因为伤势严重而死亡。

【争议】

对于孙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孙某针对的是王某盗窃行为的不法侵害,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犯而将王某的刺伤,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因为孙某针对王某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超过了明显的必要程度,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致王某死亡的故意,其只要对其防卫过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为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本案中,何某与孙某同为合法权益人,针对王某正在进行盗窃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其次,《刑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正当防卫过当的规定。笔者以为本案中,孙某在看到自己丈夫何某不敌王某的情况下,而采取以刀刺伤王某以制止其逃逸,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王某的故意,目的是为了将王某抓获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而且孙某也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制止王某,但客观上造成了王某死亡的后果,因此,孙某的行为应为防卫过当,对甲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者简介】
陈林,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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