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担保容易“人财两空”?这些常识必须知道
转发自重庆律师董恒案例:
李先生因公司经营急需10万元资金周转,便找某银行申请贷款,按照该行的规定需要找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做银行贷款担保人才能通过贷款申请。于是,李先生就找到刘先生做担保,刘先生不好意思拒绝,就成为了银行贷款担保人。随后,借款到期后,李先生因生意亏损,无法还清借款本息遂逃之夭夭,银行找不到李先生,按照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规定,要求刘先生偿还剩余的贷款。
刘先生做了好人反而要承担责任,我们在一声叹息之后也要了解贷款中“担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的责任,避免“人财两空”。
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的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条件之一就是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十六条,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提醒各位担保人,为他人担保时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为他人担保前,应视察对方是否有还款能力、良好的还款意愿
一些人因碍于情面,在不了解对方是否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是否拥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就轻易为其担保,到最后借钱方因无力还贷,自己便背上沉重的负担。
所以,在为他人作担保前,借钱方须仔细视察借钱方的还款能力、信用情况,然后根据自身情况,衡量是否为其作保。
了解清楚为他人作担保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根据相关规定,在借钱方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履行其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大家在为他人作担保前应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到头来得不偿失。
为他人作担保最好立下字据
在为他人担保时,相关条款、款项支付形式等一定要以字据的形式体现,若双方发生纠纷,也不至于有理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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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借款担保,债务不清需承担连带责任?
问:2012年9月5日,莫某向周某借款两万元,用于投资项目。莫某当天写了一张借条,找到我做担保,因为碍于朋友关系,我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写明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借条中注明一年内还清借款,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莫某未主动还款,周某多次催索未果,于今年11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莫某和我偿还借款。请问,我需要与莫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吗?
答:第一,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写明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关于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因为你属于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6个月内。周某于今年11月28日向法院起诉向你主张权利,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你需为莫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当借款期限届满,莫某不依约还款时,你需要与莫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所以,朋友之间涉及到一方贷款,另一方做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时,不仅仅涉及到朋友情谊,更是触及到法律责任,尤其是连带责任保证时要慎重考虑相应的法律后果再予进行。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内容来源:央视社会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