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xx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件
牛xx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件
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7.5.22
摘要:犯罪嫌疑人牛xx因涉嫌诈骗,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询问。本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且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及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以避免错误关押为由,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办案机关最终采纳本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附件一:
开 封 市 看 守 所
释 放 证 明
汴公相刑释字【 2017 】10008 号
犯罪嫌疑人___牛xx____,性别_____男____,年龄_52_,出生__1965年_,住址_____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庄××组___ 单位及职业____无___ ,联系方式______××××××__,因____诈骗案_____,于__2017___年___03月_30__日被__拘留/逮捕_,因____取保候审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65_条之规定,经__相国寺分局____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印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汴公相(刑)取保字【 2017 】 10013 号
犯罪嫌疑人___牛××____,性别_____男____,年龄_52__,出生__1965年_,住址_____河南省开封市××区××庄××组___ 单位及职业____无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我局正在侦查__“2017.03.28”开封市鼓楼区××___案,因犯罪嫌疑人__被羁押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____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__2017__年__04_月_28_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交纳保证金(大写)__××__元整。
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印)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刑事诉讼法 :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罪名、案号、经办人员、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宣传,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