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4年3月22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因诈骗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的聘请,作为本案的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冯某某。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汴公金耀(刑)取保字【2014】0002号
犯罪嫌疑人冯XX,性别男,出生日期X年X月X日,住址河南省延津县X镇X村x号,单位及职业务农,联系方式___。
我局正在侦查“2013.04.01”开封市金明区孙X被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4年01月0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___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大写)XX元。
二〇一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