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冯某某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
发布日期:2014-03-22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4322
摘要: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因诈骗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的聘请,作为本案的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冯某某。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

 
汴公金耀(刑)取保字【20140002
 
犯罪嫌疑人XX,性别,出生日期XXX,住址河南省延津县XXx,单位及职业务农,联系方式___
我局正在侦查2013.04.01”开封市金明区孙X被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4010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___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大写XX元。
 
二〇一四年二月九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