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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7-06-01    作者:余谭生律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导读】在涉及侵害商业的民事审判中,正确认定侵权损失后果,直接影响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往往遇到的很多情况是权利人很难证明自己的确切损失,侵害人的获利有多少是由侵权行为产生,借本案浅述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司法实践如何计算损失。
【关键词】损害赔偿、商业秘密、计算损失
【基本事实】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专有技术以人民币500万元价格转让给B公司使用,但该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仍属原告所有,双方还约定了严格保密事项。C公司也是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B公司掌握A公司专有技术的副总经理王盛与B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到C公司担任总经理,导致A公司的专有技术失去了控制和泄密。A公司认为,C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非法获取原告的专有技术,严重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B公司、C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一、被告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A公司的技术秘密;
二、被告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三、驳回原告A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A公司、C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庄俊雄认为:商业秘密诉讼中,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和侵权损害赔偿理论,创设以下五种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侵害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财产、收入、成本的损失,用权利人的市场销量、利润减少是由于商业秘密侵权人违法使用该商业秘密所造成的,可以用权利人遭受侵权前后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或销售利润的差额作为损失;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润作为赔偿额。按照侵权人的产品销售量、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必要时可以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三、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赔偿依据。以权利人与交易对方或第三人的许可费用为标准,确定商业秘密的经济效益;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额。允许当事人之间折中,采取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数额;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即法定赔偿。
本案A公司主张其与B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使用费为500万元。且主张其铸轧工艺商业秘密价值高达924万元。但涉案商业秘密仅系A公司整体工艺中的一部分,具体比重难以确定,不能按照研发投入费用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因此,A公司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故无法以其实际损失计算本案的赔偿数额。同时,侵权方获利的具体数额也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为侵权人所得利润并非仅因非法使用商业秘密产品销售额,因此法院同样无法以被告C公司的侵权获利来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此外,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其许可使用的时间长达20年,且包括了后续开发技术的许可,与本案涉案的商业秘密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其500万元许可费也难以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依据。A公司虽认为其铸轧工艺商业秘密价值高达924万元,但并无有效证据支持。故法院不能以其证明损失。
在市场上,很难判定是否为遭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减少销售量,还有众多因素,如市场变化、供给需求、经营状况等等都可能影响公司的销售数量,因此上述方法都不具有排他性,也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综上这些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方法为基本原则,以各种数据加以参照,以定额赔偿为标准来进行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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