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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7-05-30    作者:110网律师
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先通知工会,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七)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按着以上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七)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八)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九)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十一)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未按照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未按照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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