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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举:保单受益人,该“法定”?还是该“指定”?
发布日期:2017-05-26    作者:吴振举律师
保单受益人,“法定”的美与魅!

 
背景资料:
吴律,我有几个问题需要你解答下:
1、身故受益人写“法定”或“法定继承人”,是否就是没有指定受益人,理赔金是否就是遗产?
2、在受益人的选择上,“指定”、“法定”与“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有何不同?该如何指导客户?
类似的问题,在私行专家培训班上,在保险人培训班上,不断被重复的咨询。


 
实务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确定有三种方式:一是选择“指定”身故受益人”、一是“法定”方式确定受益人、一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分析如下:
 
1、三种方式,都是确定"受益人"的合法的、有效的方式。
(1)对于“指定”受益人,大家都不陌生,指定给谁就给谁,这也是相对于遗嘱而言,保单在分配财产或传承家族财富时的‘对象确定’和‘确保给到’‘私密、快捷、少纷争争产’的价值所在,也是较为常用的方式。
如,张总想给妻子、年幼的儿子以照顾,就可以采取此‘指定’受益人的方式。
若利用‘指定’方式,建议充分利用不同“顺位”、不同“比例”的架构优势,作好对受益对象的不同安排。
法条链摘要: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险法》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对于“法定”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曾经引发一些误解。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人误认为:采取这两种方式的话,就是“没有指定受益人”,理赔金就是遗产,不能隔离被保险人生前债及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
其实,这是既‘确定受益人’又和谐家庭关系的重要方式。对于日后想给特定的家庭成员以照顾,但出于眼下复杂(不很和谐)家庭关系的考虑,又不方便“指名道姓”的选择受益人的投保人,就是很好的选择
如,张先生的爱自己的现任妻子,也想给自己的父母以保障(甚至其他孩子、、、),但是婆媳关系不是很融洽(等家庭不和谐)。在不能为父母等进行其他保障的情况下,为自己投保,就可以选择“法定”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方式,既可以在日后达成照顾家人的目的,也可以“避嫌”,照顾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此时若“指名道姓”的‘指定’自己父母作为受益人或其中的受益人,当保单呈现于妻子面前的时候,张先生该如何面对“妻子的真实的感受”,相比读者有所体会吧。
法条摘要: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三种方式下,受益人所得理赔金,均非被保险人的遗产。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就清楚了,该三种情况下,受益人所得理赔金都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当然就具有隔离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税负,也不用考虑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了。
 
一句话,‘指定’受益人,给的是稳稳的爱,‘法定’受益人,定的是浓浓的情!
 
吴振举:盈科家族律师、盈科全国保险专委会副主任、兼全国家族信托分中心主任,金保承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理事、财富管理杂志特约供稿人、CPBCLUB私人银行家俱乐部特约讲师、多家私人银行、保险机构财富保护与传承主题课程特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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