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17女方离婚照顾多分财产律师案例新发布(干货)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建邺区起诉离婚案】
利用谈判技巧成功说服被告协议离婚 律师代理技巧
我方获取两套价值较大的房产及9岁女孩抚养权
2017年4月18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团队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宋玲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年3月,离婚结案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三套房屋中,我方获取两套房屋,对方获取一套房屋,我方支付差价50万给付对方
3、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另外重大医疗和教育费用对方承担一半。
律师点评:
本案对方是不同意离婚,不同意抚养权归我方,不同意财产分割协商意见,最终在起诉后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协议离婚的优秀案例,需要律师较高的代理技巧和举证分析的能力!【每一年庄荣华律师在起诉离婚中争取到大量的快速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宁区真实起诉离婚案】
利用律师谈判技巧成功调解离婚
2017年4月25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王瑶副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年3月2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4月25日,历时1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财产归女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7)苏01 1 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 1 0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 3年1 1月14日生育一女C,现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对于B应支付A的对价款1 00万元,A作为对C的抚养教育医疗等投入不再要求B支付;
三、小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对于B应支付A的对价款4万元,A作为对C的抚养教育医疗等投入不再要求B支付;
四、婚生女C由被告B抚养;对于A应支付C至1 8周岁止的抚养费,已于上述二项财产抵扣;A无需支付其他费用;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原告A负担240元,被告B负担4285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4-25
生活不可能像你想象得那么好,但也不会像你想象得那么糟。我觉得人的脆弱和坚强都超乎自己的想象。有时,我可能脆弱得一句话就泪流满面;有时,也发现自己咬着牙走了很长的路。
首次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鼓楼区开庭调解离婚案】
12天快速离婚
2016年7月25日结案
女方获取10万经济补偿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冷战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尤忠华【速裁庭】。
立案时间2016年7月13日,结案时间2016年7月25日,历时12天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男方补偿女方10万经济补偿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现住南京市玄武。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2016年7月1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尤忠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983年登记结婚,1984年生一子C,现已成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被告B于2016年7月29日前给付原告A经济帮助10万元。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