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同性恋行为的,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应准许?
夫妻一方有同性恋行为的,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应准许?
10年前,李某和“老公”谢某自由恋爱。情投意合,一年后,两人到婚姻登记处领回结婚证,后生育一子,但两人无共同财产。2001年一天,原本和睦家庭变得有些微妙。“老公”胸部丰满了,臀部翘起来了,说话更轻声细语,喜欢涂胭脂口红;夫妻称呼也变了,以姐妹相称……“老公”还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姓名、性别、身份证变更登记,性别男性变更登记为女性,身份证重新进行了登记。“老公”的“巨变”,让李某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李某遂向法院起诉,以“老公”已变更性别为由,要求与“老公”离婚。
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可见,我国法律所谓的“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男女必须在感情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同性之间的感情,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尚未认同岂能形成夫妻或者类似夫妻的关系。夫妻之间共同生活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一方性取向发生变化后,夫妻之间从此不再有性生活,这样的后果会导致严重压抑另一方的性要求,限制了另一方合法的性权利,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地破坏了夫妻感情,最终致使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体。对于这类离婚纠纷案件,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的“老公”谢某做了变性手术,与李某成为了同性,在此种情况下,李某和谢某已经不符合我国缔结婚姻关系的标准,他们可以参照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2002年民政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指出:“(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因此,在夫妻一方有同性恋行为且已经变性之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会自动解除,仍需要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程序解除夫妻关系,并同时妥善处理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