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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何时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发布日期:2017-05-18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何时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①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②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③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如果双方想协商处理,应告知当事人注意的问题:
①双方签订协议尽量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
②涉及肇事造成当事人死亡的,构成犯罪的,如果和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定要确定死者直系亲属的人数,要确保所有直系亲属都到场同意协议并签字;
③如双方难以协商,最好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受害方同意后最好出具书面的谅解书,这样很可能由实刑判缓刑,而且法院的调解效力较高,受害方家属很难对生效的调解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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