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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女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代理词提纲
发布日期:2017-05-17    作者:年遇春律师
尊敬的法官:
 我是年月天律师事务所的年遇春律师,是原告林某女返还预购房款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林某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其主张有合法的根据和理由,故能成立;被告xx发展有限公司答辩及辩解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现发表代理词提纲如下:
一、被告以欺诈手段诱使原告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与之签订预售房合同,因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此合同及请求返还预交款等
被告预售楼房时隐瞒开发“时代商城”实际的竣工日期和实际可能交付使用的日期。通过法庭调查表明,开发“时代商城”的“中标通知书”和x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均充分证实竣工日期为20021115。另外,被告于x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印证了这一施工竣工日期。被告对此情形十分清楚,明知“时代商城”包括给原告的房屋不可能在2002930交付使用,甚至没有把握在同年11月份交付使用。但是却欺骗原告能在2002930交付使用。原告对被告的欺诈信以为真,故与其签订了预售房合同。直到20021220,原告方知道上当受骗。对此,原告十分气愤,认为这严重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想和气解决问题,为此曾找被告协商解除合同、返还预购房款事宜,但是被告不予理睬,甚至否认自己的欺诈行为。
被告代理人强调,双方签订合同时,一切合法手续尚未办理下来,工程何时竣工尚不清楚,因此合同签订2002930交付使用是估计的,并无实际把握,并承认被告违约,而否定是欺诈。这种辩解违背事实和违背法律规定。被告是施工的中标单位,不可能不知道开发“时代商城”“中标通知书”和x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已经明确了竣工日期。既然被告明知2002930根本没有把握交付原告使用,为什么还要欺骗原告呢?这不是欺诈行为又是什么呢?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欺诈行为。”《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预购房合同和请求返还预交房款及追偿损失。
二、被告参与开发的“时代商城”建筑施工很不正常,明显不能按期交付使用,原告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即停止支付二期预购房款,不存在违约问题
“时代商城”建筑施工从开始以后,一直不正常,经常因工程质量问题而被勒令停工,建建停停,停停建建,变成了正常现象,截止到20026月下旬,时间已过去三分之二,主体工程却完成不到三分之一,眼看着2002930不可能竣工交付使用。当原告向被告售房部询问此房何时可以交付使用时,得到的答复是:“930不可能交付使用,年底有希望等。” 目睹耳闻这一切,原告心里产生极大的不安,因为她是下岗工人,曾对生活失去信心,在亲友多方鼓励下方逐渐恢复信心,并在亲友借款帮助下,才交付的预付房款。因此她渴望所预购的房屋能按期交付使用,以尽早开业,尽早赚到钱偿还借款。当原告知道如此糟糕的情况后,内心不安是可以想象的。因此,其告诉被告售房部,停止支付第二批预购房款。
铁的事实充分证明,原告的不安和担忧是有合法根据的。 被告不仅于2002930未能竣工,而且截止到来年的20033月下旬,工程仍是半成品,具体何时竣工和交付使用还是未知数。
三、被告默认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以行为积极承认自己违约和承诺赔偿部分损失
当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并及时告知被告停止支付第二批房款时,被告不仅没有表示反对,而且以行为承认自己违约,确实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甚至于20021213单方承诺向原告赔偿一个月的经济损失等。因此,被告的事先欺诈和事后的严重违约,加大了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法合理性。
综上所述,被告的欺诈和违约行为明显,证据确实充分,原告有充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请求撤销预购房合同,并请求返还预购房款及索赔损失;被告的答辩及辩解苍白无力。2003326,年遇春律师首次在某市法院法庭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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