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醉酒驾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姜某于2015年8月27日16时28分许,驾驶鲁QAN262号小型面包车,沿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双岭路中央大街西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姜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8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飞于2015年11月4日受委托人姜某委托为其辩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兰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