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屋时未履行合理告知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2002年12月,该房屋竣工并交付使用,此时王某才发现上述情况。由于该管道的安装对房屋门厅的使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消除影响,王某重新装修了门厅。随后,王某与房地产公司就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协商,要求房地产公司补偿其装修损失。
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称所购房屋中管道的设置严重影响了房屋的室内装修效果,给房屋使用造成一定的影响,主张房屋内三根管道占门厅4.84平方米不应计算面积,要求房地产公司退回相应的购房款17956元作为补偿 。
房地产公司辩称:王某所诉是事实,但该管道距离地面有2.3米,并不影响贾某对房屋的使用;根据该市有关规定,层高超过2.2米就应计算建筑面积,故王某诉称的管道占门厅4.84平方米应当计算面积,王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王某装修门厅所支出的 费用,房地产公司愿意补偿17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公司与 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王某所购房屋自门厅至厨房有三根管道的特殊状况履行告知义务,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在对该房屋门厅的管道进行装修时,确实支出了一定费用,对此房地产公司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其数额酌定为2500元。王某提出的房屋内三根管道占门厅面积4.84平方米不计入建筑面积,房地产公司退回购房款17956元作为补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房地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王某支付赔偿金25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开发按企业告知义务的内容:
(1)商品房基本情况,包括面积、质量、设备、内外部装修、环境等。
(2)五证,即所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4)若商品房设定了抵押,开发企业应如实讲抵押的情况告知购房者。
(5)若有开发企业提供购房格式合同,则开发企业应就合同内容进行具体解释,对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加以说明,否则对格式条款出现不一致的解释时,根据法律规定,将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
(6)若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设置了样板房,开发企业应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房屋应与样板房一致。
(7)若购房者所购的房屋发生了规划设计变更,导致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功能的情形,开发企业应如实告知购房者。
(8)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事由,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告知购房者。
(9)交房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违反告知义务时开发企业的责任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2)在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发现开发企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告知义务的,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法告知义务,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购房者的损失;开发按企业不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且其行为构成欺诈的,购房者可依《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开发企业的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额,合同无效。
综上,在订立及履行合同时,开发企业对购房者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其中包括合理的告知义务;开发商违反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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