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7日, 原告至XX中心急诊,医检:右下腹压痛。外科会诊:全腹紧张,右下腹固定压痛,反弹痛,未及明显包块。拟为“腹痛”入住XX中心外科病房。在告知同意 后,XX中心在同日为原告行阑尾切除术。术中诊断:急性坏疽性阑尾炎、阑尾穿孔、局限性腹膜炎。术中XX中心用湿纱布擦洗右结肠旁沟和直肠膀胱窝后,于直肠膀胱窝沟置腹腔引流管,因腹腔脓液较多,放入防粘连膜一张于腹膜下。3月29日,原告病理诊断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部分坏疽,阑尾周围炎。3月30日,XX中心拔除腹腔引流管。4月5日,原告出院。4月9日,原告复诊,医检:伤口愈合可,换药。4月23日,原告再次复诊,XX中心切开疤痕局部有波动感,无破损,医院予以切排,换药。5月10日,原告阑尾伤口有少许波动,红肿不显,有肉芽形成。5月12日,原告伤口渗出,XX中心予以清创示:在伤口深部用镊子钳出防粘连膜碎片渣子样物。5月25日,原告至上海市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就诊,诊断:阑尾术后伤口感染。6月1日,原告至上海市东方医院就诊,诊断:阑尾切除术后,切口感染。
后经医学会专家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XX中心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方术中放置可吸收粘连膜,事先未告知家属可能出现的异物排斥反应,存在不足和缺陷,与患者目前的状况不存在因果关系。并分析意见为:1、患儿因急性阑尾炎、阑尾穿孔、局限性腹膜炎,医方予以阑尾切除术,符合临床诊疗常规。2、阑尾穿孔术后,可以出现伤口感染、切口延期愈合。3、医方术中放置可吸收防粘连膜,但事先未告知家属可能出现的异物排斥反应,存在不足和缺陷。
后经法院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被告XX中心负担。XX中心因告知瑕疵而支付了本案的基本费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