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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丈夫阻止妻子外出工作的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5-15    作者:110网律师
结婚后,丈夫阻止妻子外出工作的怎么办?

  李某与杨某结婚已有5年,从婚后第2个月开始,李某就要求杨某在家料理家务。虽说李某的收入足够供整个家庭的开支,但杨某总觉得生活单调,甚至与社会越来越隔离。每当杨某提出想上班做点什么事时,李某总以各种理由予以阻止。比如,孩子小需要有人照顾;外面工作辛苦还是在家待着好;若觉得做家务劳累,就雇请一个保姆帮助。可现在孩子已经上幼儿园了,家中又有一个保姆,杨某大部分的时间就在家里发呆。她很担心自己的青春就这样白白的耗费,她不是一个追求物质享受的人,在多次与李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杨某选择了与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李某认识到自己观念的错误,表示同意杨某外出工作。
  虽然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普遍深入人心,但是仍有一些封建思想或者大男子主义思想比较严重的男人会觉得女人就应该在家相夫教子,在结婚后不应该再出去工作,并以此为借口阻止妻子外出工作。夫妻关系是最为亲密也是最为复杂的人际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身份、地位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夫妻间财产关系,主要指夫妻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所有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即夫妻双方的人格及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应当相互尊重人格,在婚姻生活中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地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任何一方不能支配或凌驾于对方,不得歧视或剥夺另一方的权利。所以,丈夫不能阻止妻子出去工作,同时,夫妻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享受不到权利的不合理现象。当然,平等并不是平均,夫妻双方对于家庭事务均有权发表意见。所以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本案中,李某限制妻子杨某的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显然是对杨某人格的一种漠视行为,应该予以纠正。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平等很大程度上是强调保护妇女,保护妻子在家庭中的人格独立及各项社会发展权利,反对歧视妇女,反对以殴打、辱骂等形式虐待妇女的行为。妇女在遇到此类情形时,应尽量掌握夫妻相处技巧,转变丈夫在各自发展中的观念。遇到严重侵犯自己权益的情形时,则应及时向妇女组织或公安机关求助,以免侵害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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