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安排工作怎么办
公司生意不好,或者想解除劳动者,但为了避免赔偿经济补偿金,很多公司采用待岗的形式,既不安排工作,也不辞退,那劳动者应如何办?应得到哪些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何某于2013年9月7日进入四会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窑炉班长一职。2017年1月份公司开始未给何某安排工作,让何某等通知,并且还欠发中请人2016年12月份5199元的工资、2017年1月份247元的工资。申请人工资发放形式是转账到银行卡上,月平均工资是4976元。由于被申请人连续几个月未给申请人安排工作,
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保的理由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被中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和给付拖欠的工资等。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贵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申请,请依法裁决: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3年9月7日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暂计算至2017年3月)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976元/月×4个月=1990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16年12月/2017年1月及未安排工作2017年2月、3月的基本工资:5199元+247元+(1350元×2个月×80%)=7606元;
【仲裁裁决】
1、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976元/月×4个月=19904元;
2、2017年2月的工资和2017年3月3天的工资1350×80%+1350×80%÷21.75×3=1229元。
【律师解析】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被申请人从2017年2月开始没有安排工作给申请人,依法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350×80%)1080元向申请人发放生活费,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生活费到2017年3月3日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