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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既有处分房产协议又订立房产处分遗嘱的,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四华诉称:张牛与王丽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被告五名子女。我们一家七口曾为购买父亲单位位于丰台区华宇园203号的房改房,开了家庭会议,父亲主持,张大华执笔,会议上全家一致通过由我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进行装修。我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后,将产权登记在了父亲名下。之后父母在丰台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指定由我继承涉案房屋。二老去世前一直系同我一起居住,生病住院、日常生活、身后事等都是由我出资操办。现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我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张大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大华辩称:1、父亲根本不知道存在公证遗嘱一事,我不认可其效力。2、原告所称的家庭协议,被告张三华未签字,其并没有得到一致通过。3、原告违背家庭协议中的条款,强行逼迫二老办理涉案房屋,以方便其对外出租。4、不同意张四华的诉讼请求,主张房屋归最困难的张三华所有。
被告张三华辩称:不同意原告主张,要求其给我们每个人15万元。
被告张二华辩称:1、父亲确实表示过由张晓继承涉案房屋。2、原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父母仅许诺其可以居住、使用。3、我们兄弟几个都尽到了对二老的赡养义务义务。4、我同意原告继承涉案房屋,但原告必须向最困难的张三华支付30万元补偿款。
被告张五华辩称:同意张二华意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1、张大华向本庭一份由二老、张三华、张五华、张大华签订的“1998年第一份协议”,协议书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系张妲出资购买,将来该房产应当由张妲继承。原告认可其真实性,但主张其本人未在协议中签字,协议内容无效。其他三被告皆认可协议。2、原告向本庭提交一家七口共同签订的“1999年第二份协议”,协议书明确表示涉案房屋房款系张四华所提供,张四华有权使用、居住。四被告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一致主张张三华本人并未签字,协议中的张三华签字系伪造,不认可协议内容。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被继承人张牛与王丽订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与法有据,系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为有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二位被继承人既立有遗嘱,则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二位被继承人多订立的遗嘱系公证遗嘱,已经到权威的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当认定系有效的遗嘱。故对原告的主张与法有据,其有权依照生效的公证遗嘱继承涉案房屋。原告的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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