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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款凭证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110网律师
银行汇款凭证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热线疑问
2006年5月20日,朱某通过某银行转账15万元给陈某。现朱某诉至法院,主张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要求陈某还款15万元,但朱某不能提供除汇款凭证以外的其他相关证据。问银行汇款凭证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银行汇款凭证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的问题。在本案中,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银行汇款凭证不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银行汇款凭证能证明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但不能必然反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汇款人对汇款的性质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主张该事实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朱某主张借贷关系,陈某否认,但朱某不能提供除汇款凭证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其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朱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热线疑问
2006年5月20日,朱某通过某银行转账15万元给陈某。现朱某诉至法院,主张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要求陈某还款15万元,但朱某不能提供除汇款凭证以外的其他相关证据。问银行汇款凭证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银行汇款凭证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的问题。在本案中,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银行汇款凭证不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银行汇款凭证能证明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但不能必然反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汇款人对汇款的性质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主张该事实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朱某主张借贷关系,陈某否认,但朱某不能提供除汇款凭证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其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朱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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