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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拒绝赡养父母,法院判决不分遗产。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110网律师
武云朋律师提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武云朋律师,我们将尽快删改。未经武云朋律师书面许可,不得非法盗链及抄袭本文;如转载或引用本文,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育有一子张三,已成人,并建有房屋四间及院落(以下简称“诉争房屋”)2008年张某和李某因赡养问题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张三承担赡养费。该判决生效后,张三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4月张某去世,未留有遗嘱。张某死后,张三要求继承张某遗产时发现李某已于2009年将诉争房屋转让给了案外人王二。张三与其母李某因继承张某的遗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父亲张某的遗产。
被告辩称
由于张三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我为维持生活,困将诉争房屋转让给王二是正当的,且该诉争房屋已经转让给王二,张三无权继承。
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确未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焦点】
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继承遗产吗?
【律师代理
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武云朋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李某的委托代理后,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现将其部分内容分享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原告张三在法院判决其履行对父母赡养义务后仍未履行系违法行为,且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理应在分配遗产时对其不分或者少分。
其次,原告在起诉前对于涉案房屋已经于2009年,由被告经手转让给了案外人就已明知。由于原告长期拒绝履行对被告的法定赡养义务,被告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其通过变卖该涉案房屋维持生计的行为是正当的。
综上,我方请求法院对原告请求分配遗产的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案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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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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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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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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