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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请求法院多分遗产的诉求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110网律师
武云朋律师提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武云朋律师,我们将尽快删改。未经武云朋律师书面许可,不得非法盗链及抄袭本文;如转载或引用本文,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1985年,李某去世。2002年3月,张某搬至张三家生活,至2007年9月去世。张某生前得拆迁安置房屋一套(价值约120万)及拆迁补偿费用60余万元。三个子女就分割张某遗产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一张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原告诉称
张某生前未订立遗嘱,诉争房屋及60余万元补偿费用应作为张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各占该遗产三分之一的份额。
被告辩称
张某自2002年起搬与我共同生活,并由我照顾,我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有权要求多分遗产。
审理查明
张某生前未订立遗嘱,该案适用法定继承,另查明张三尽了较多赡养义务。
【争议焦点】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是否可以多分配遗产?
【律师点评】
 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武云朋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后,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现将其部分内容分享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案所涉拆迁安置房屋一套及拆迁补偿费用60余万元应当认定为张某的遗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我方当事人张三对张某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及照顾,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最后,由于张某自2002年起就与我在诉争房屋中共同生活,我对张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该房屋为我唯一居住之处,希望法院可以考虑到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将该诉争房屋判归我方当事人继承。
【法院判决】
考虑到遗产的价值形态和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法院判决:拆迁安置房由小儿子继承,补偿费用等60余万元由老大老二继承。
【案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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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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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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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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