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出借人的同居者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
向出借人的同居者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
热线疑问
2008年12月18日,王某因需要资金向张燕借款人民币2万元,王某借款后向张燕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张燕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叶某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名捺指印为王某借款担保。其中借条上“张燕”字由张燕自行填写,之后,王某未归还张燕借款。叶某是王某的外甥,叶某也是张明的妹夫,张燕与张明有多年同居关系,并生育有一子,双方因产生矛盾于2009年6月起已无同居。庭审中,王某提供张明于2009年10月29日出具的收条一份,其中载明:今收到2008年12月18日王某向张燕借款贰万元人民币,用以证明其已归还张燕借款。问在本案中,向出借人张燕的同居者张明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向出借人的同居者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的问题。在本案中向出借人的同居者还款,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力。
所谓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构成要件有三:(1)一方当事人受损;(2)另一方当事人获益并且没有合法依据;(3)一方当事人受损与另一方当事人获益有因果关系。有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对外出借款项,在无证据证明借款系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该当事人的个人债权。借款人在同居双方已分手的情况下,向与自己有亲戚关系的出借人的同居者还款,属于不当还款,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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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王某因需要资金向张燕借款人民币2万元,王某借款后向张燕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张燕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叶某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名捺指印为王某借款担保。其中借条上“张燕”字由张燕自行填写,之后,王某未归还张燕借款。叶某是王某的外甥,叶某也是张明的妹夫,张燕与张明有多年同居关系,并生育有一子,双方因产生矛盾于2009年6月起已无同居。庭审中,王某提供张明于2009年10月29日出具的收条一份,其中载明:今收到2008年12月18日王某向张燕借款贰万元人民币,用以证明其已归还张燕借款。问在本案中,向出借人张燕的同居者张明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向出借人的同居者还款,是否产生还款的效力的问题。在本案中向出借人的同居者还款,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力。
所谓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构成要件有三:(1)一方当事人受损;(2)另一方当事人获益并且没有合法依据;(3)一方当事人受损与另一方当事人获益有因果关系。有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对外出借款项,在无证据证明借款系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该当事人的个人债权。借款人在同居双方已分手的情况下,向与自己有亲戚关系的出借人的同居者还款,属于不当还款,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力。
具体到本案,虽然借条的出借人一栏的“张燕”系张燕自行填写,但张燕持有借条,且张某于2009年10月29日出具的收条明确写明:“今收到2008年12月28日王某向张燕借款贰万元整人民币”,表明张明、王某对出借人系张燕是明知且认可的,故本案的借款人是张燕。虽然借款时张明与张燕是同居关系,已育有一子,但两人并非夫妻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该2万元是他们共同经营所得,因此该2万元是张燕的个人财产。则此时王某向张明还款属于不当还款行为,故不能免除王某的还款责任。但是王某可以向张明主张返还2万元不当得利。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