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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通过司法鉴定判断笔迹真假的,应由哪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110网律师
需通过司法鉴定判断笔迹真假的,应由哪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热线疑问
2000年1月1日,项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借条载明月息按1%计算,按半年付息。2000年、2001年、2002年、2006年,双方利息已结清。该借条借款人项某签名下方,原落款时间有修改痕迹,新落款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该借条左下方,项某还标注了欠2003年利息两千八百元整、欠2004年利息四千八百元整、欠2005年利息三千五百元整。
1995年12月14日,项某与沈某登记结婚,并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财产和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2010年6月11日,项某与沈某协议离婚,约定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由个人承担。沈某认为张某据以主张债权的借条,存在多处修改,但沈某明确不申请鉴定。问在本案中2008年1月1日的借条存在修改的痕迹,需通过司法鉴定判断笔迹真假的,应由哪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需通过司法鉴定判断笔迹真假的,应由哪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问题。在本案中,借条虽有修改的地方,但借款金额、借款人、利息、出借人等内容完整,不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由借款人负申请笔迹鉴定的责任。
出借人持两份借条主张债权,在借条的真实性不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借款人负有申请笔迹鉴定的责任,经法院明确释明仍不申请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使夫妻之间订立有婚前财产协议,离婚时也约定债务由个人承担,但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同意该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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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日,项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借条载明月息按1%计算,按半年付息。2000年、2001年、2002年、2006年,双方利息已结清。该借条借款人项某签名下方,原落款时间有修改痕迹,新落款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该借条左下方,项某还标注了欠2003年利息两千八百元整、欠2004年利息四千八百元整、欠2005年利息三千五百元整。
1995年12月14日,项某与沈某登记结婚,并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财产和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2010年6月11日,项某与沈某协议离婚,约定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由个人承担。沈某认为张某据以主张债权的借条,存在多处修改,但沈某明确不申请鉴定。问在本案中2008年1月1日的借条存在修改的痕迹,需通过司法鉴定判断笔迹真假的,应由哪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需通过司法鉴定判断笔迹真假的,应由哪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问题。在本案中,借条虽有修改的地方,但借款金额、借款人、利息、出借人等内容完整,不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由借款人负申请笔迹鉴定的责任。
出借人持两份借条主张债权,在借条的真实性不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借款人负有申请笔迹鉴定的责任,经法院明确释明仍不申请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使夫妻之间订立有婚前财产协议,离婚时也约定债务由个人承担,但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同意该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具体到本案,在2008年1月1日的借条虽存在多次修改的地方,但借款金额、借款人、利息、出借人等内容完整,不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故借款人负有申请笔迹鉴定的责任,如沈某主张借条不是项某所写,其应负申请笔记鉴定的责任。在案中沈某明确不申请鉴定,故其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本案的借款发生在沈某和项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提供张某知道沈某与项某有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证据,也没有提供项某所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因此沈某要负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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