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部分转载)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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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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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郑民二终字第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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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张某某到郑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时虽已超出60周岁,但张某某原系农民,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过相应退休金,其与郑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郑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张某某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并领取保险金的辩解理由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且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来源为个人及政府,职工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来源为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发放基础数额仅为每月55元,与职工养老保险有显著区别,张某某无论是否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都不影响其与郑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的形成。郑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