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新规
花都集体土地上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发改、教育、监察、财政,住建、审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以土地上房屋应当安置、后拆迁、 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房屋安置 第五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除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 原则复建安置外,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做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按照本办法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的,按照本办法实行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