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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无法协议离婚如何第一次彻底离婚庄律师指导2017
发布日期:2017-05-06    作者:庄荣华律师
 【浦口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利用律师谈判技巧成功处理离婚
       房产价款各占50%份额
     我方获取8岁女孩抚养权

           
2017年5月3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
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浦口区,故本案在浦口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汪会中法官【少年庭】。

本案2017年2月6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5月3日,历时2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
孩子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
   3、车辆归对方,补偿我方2万元

   4、无其他争议

律师点评:
      离婚的酌定努力方向是双方矛盾具体,列举具体的矛盾,离婚的法定努力方向,从双方婚前感情不好、婚后感情不好、双方具体的矛盾、处理矛盾的方式、原告离婚的决心以及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众多方面,来印证夫妻感情破裂,但是纵使有很多法律手段能够利用,很多案件能够快速离婚,还是需要专业高明的律师提供强而有力的代理技巧,才能真正的走进对方的内心,彻底解决痛苦的婚姻和实际的诉求。
      本案系起诉后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
      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以及探视问题综合协商有一定障碍,在本次庭审之时,进行了多次的面对面调解和背靠背调解,庄荣华律师也极力的配合法官希望能够将本案的双方矛盾彻底的调解完毕,达到案结事了、一别两宽的理想结果,最终双方也各退一步,综合考虑到了婚姻的无法维持,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在一次开庭过程中全部解决完毕,当庭拿到判决书。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2月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会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08年登记结婚;2 0 0 9年生育一女,取名C。婚后共同房屋已经出售,价款由双方各半取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
    三、余略;
    四、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

   士人读书,第一要有志,第二要有识,第三要有恒。有志,则断不甘为下流。有识,则知学问无尽,不敢以一得自足;如河伯之观海,如井蛙之窥天,皆无见识也。有恒,则断无不成之事。此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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