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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都担心第一次无法判决离婚真实案例指导第一次强行判离
发布日期:2017-04-14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秦淮区离婚案】
       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能强行判决离婚
 
                            2017年2月6日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
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伏小全法庭【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10月14日,离婚结案时间为2017年2月6日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

   3、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之前曾经委托其他律师起诉过离婚纠纷,由于效果不好,最终此次诉讼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全部流程,而被告残疾啊,无工作,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冲突巨大,因此诉讼难度比较大,女方要求巨额补偿,以及强调存在巨额债务,最终都没能实现,法院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观点,判决离婚并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判决我方支付2万元经济帮助。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女,。
    原告王某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解除夫妻关系;2.判决女儿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生9月1 0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3日生育一女C。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未能有效的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原告于2015年1月曾起诉要求解除夫妻关系,法院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未有任何修复改善夫妻关系,反而关系更加趋于恶化。原告于2015年8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再次判决不予离婚。此次起诉是第三次,事实和理由充分,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离婚。被告没有任何和好的动作和行为。在第二次起诉离婚之后,原告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在法院起诉的抚养费纠纷判决已经生效,被告至今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抚养费。综上,原告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季某辩称,双方没有离婚,故被告不需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且原告表示愿意抚养被告的儿子。2012年被告脚摔断了,现没有劳动能力,是残疾人,没有生活来源,赔偿款Il万元被原告用掉了。原告跪在原告父母面前让被告回去,原告父母不肯,原告在被告家居住五年,养老保险费用都是被告代原告交的。恋爱时被告跟原告讲过被告曾吸过毒,坐过牢,是原告跪在被告面前求婚的,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父母称孩子出生后全由他们来管,被告生孩子也是原告刷的信用卡,被告父母给孩子的钱也给原告还信用卡,原告没有钱被告母亲给,保险也由被告交。原告父母逼原告离婚,被告对原告不差,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应返还被告交通事故赔偿款II万元及儿子的抚养费。被告是残疾人、低保户,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应给予经济帮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 3日生育一女A。被告系再婚且育有一子。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加之被告与原告家人之间也有矛雪,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曾因车祸导致腿部受伤,四级残疾,至今没有工作。20 14年4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女儿随原告生活。原告曾分别于2015年1月21日、8月26日两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2月3日,原告代理女儿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自2014年4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本院判决被告按月支付500元标准支付女儿自2014年4月起至2016年4月止抚养费共计12000元。对于上述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原告就其主张提供本院(2015)秦民初字第号、  (2015)秦民初字第号、  (2016)苏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开庭审理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就其主张提供儿子出生医学证明、残疾人证、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对该证据也无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琰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先后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审理中,原告主张为照顾生病的父亲已于2015年从原单位辞职,现没有工作,还要抚养女儿,并提供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女儿医疗、教育、保险缎费票据等证据证明。被告认为原告四肢健全却不工作,原告刷卡为女儿买过奶粉,但女儿一岁四个月之前都是被告出钱抚养的。被告主张婚后有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原告的笔记等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谓解无效,立准予离婚:本案原告先后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态度坚决,被告虽然圣持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晴碡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莳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摆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本案被告与前夫生育有一子,双方女儿长期随原告生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虽有残疾,没有工作,但未丧失劳动能力,故仍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按照本院上述判决确定的标准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享有探望女儿权利,原告应予协助。本院酌定被告每月可以探视女儿两次,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上午9时接走,下午5时送回。
    离婚爵,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被告是残疾人、低保户,且有一子需要抚养,与原告相比,其生活确有困难,故本院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的主张予以支持,酌定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帮助20000元。被告提出夫妻共同债务,因证据不足,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由被告收集证据后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被告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笋三-条、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第8条、第1 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季某离婚:
    二,双方女儿A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季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A抚养费500元至其十八周岁为止;
    三、被告季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可以探望女儿A两次,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上午9时在原告王某处接走,下午5时送回;
    四、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季某经济帮助2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二月六日


不要在别人的眼光里找快乐,否则永远悲哀。不要在别人的嘴巴里找尊严,否则永远卑微。随时保持觉性、清楚、明白。真心爱自己、做自己的主人,人生才能拥有自在,才能展演的淋漓尽致,不留遗憾!这辈子留下的遗憾(因),将会成为下辈子的功课(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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